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要求,结合金凤区实际,现就金凤区辖区内各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银川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相关要求,辖区生产类企业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月10日,施工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复产复工的,必须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批。
二、除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外,金凤区辖区所有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均须报金凤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备案(联系电话:5045533),并严格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如造成疫情输入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追究企业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复工复产前做到“七个必须”
1.必须通过微信、电话、书面资料等方式向所有职工宣传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职工防范意识。
2.必须认真做好体温计、医疗口罩、消毒水、手套等疫情防控相关医疗物品和物资的储备工作。
3.必须做好返岗工人的信息摸排(尤其是春节期间旅行史、接触史及身体现状等),安排专人进行全面登记。
4.必须提前做好厂区、宿舍和餐厅消毒工作,每天定期消毒。
5.必须制定完善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预案。
6.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银川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7.必须提前明确专人专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上班时间坚持每天开展员工体温测量工作,并做好记录,对企业湖北籍员工、近期前往或经停湖北地区的员工、存在发热咳嗽等情况员工及与上述三类人员有过接触的员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如有重大特殊疫情情况,要及时向金凤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联系电话:5044761)
四、复工复产时执行“八个严禁”
1.严禁安排从防控重点地区返岗的工人未解除隔离上岗工作。开工前公司电话通知其留在现居住地,待疫情有效控制后,择时通知上班。
2.严禁安排经排查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有接触史的员工(无论有无症状)未解除隔离上岗工作。
3.严禁知情不报。如发现有发烧、咳嗽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的人员,要第一时间隔离到企业的封闭场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取得联系,按照专业医护人员要求决定是否送诊,并报金凤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5044761)
4.严禁企业员工违反个人卫生防护规定,遵守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等劳动纪律。
5.严禁企业举行与生产无关的各类非必须人员集中活动。
6.严禁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以外前往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且不戴口罩。
7.严禁未采取通风措施直接开工。
8.严禁违背上述“七个必须”要求直接开工,由此导致疫情扩大的,将追究企业和责任人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转自:宁夏日报客户端,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5日)
金凤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