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区“金融+”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为我区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2.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3.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减轻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局)
7.加强用工保障。强化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精准对接,积极引导我区外出务工(春节)返乡人员回乡就业;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满足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9.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
10.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月-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延缓缴纳水电气网费用。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2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得中断供应。收费单位可依法依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国电信宁夏公司、中国移动宁夏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2020年各类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财政扶持
13.强化对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扶持。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4.加大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治区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贷款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15.落实资金扶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2020年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预算资金归口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服务保障
16.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各市、县〔区〕要在周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协调解决复工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对重大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8.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清偿计划,加快清偿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回笼资金,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若干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自治区遵照执行。
(转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日期:2020年02年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