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我区启动实施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选拔一次,截至目前,已选拔四批659名青年拔尖人才,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尚未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缺乏跟踪培养、过程管理、目标考核和退出机制。
为加强对青年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单位的考核管理,加快培育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后备人才队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宁党办〔2015〕51号)和《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此《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6章18条,分别从总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构成、考核结果运用、附则六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考核管理坚持的原则。明确考核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政治引领、政治把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分级负责、务求实效。
(二)考核内容。明确了对青年拔尖人才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创新能力、工作实效、学风品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对培养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搭建平台、项目支持、培养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培养期内,青年拔尖人才外出学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有企事业单位培养对象应服从组织选派到基层单位脱产挂职服务;参与或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或技术攻关项目不少于3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主持或参与国家级课题不少于1项),每年到基层、企业或生产一线开展服务实践活动。
(三)考核方式。明确了对青年拔尖人才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谁推荐、谁主管、谁考核”原则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人才办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实施,一般在培养对象培养期的第三年上半年进行,期满考核一般在培养期的第五年下半年进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通过查阅资料、组织答辩、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培养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对培养单位实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与培养对象的考核统筹安排、统筹开展。
(四)考核结果构成。明确了青年拔尖人才的中期、期满考核分值由自我评分、培养单位评分及主管部门评分三部分组成。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分为优秀、待改进、不合格等次。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相应层次考核人数的30%。对培养单位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待改进,由考核组结合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听取培养对象意见情况,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培养单位应配套相应培养资金,为培养对象提供经费保障。
(五)考核结果运用。明确考核结果作为青年拔尖人才享受后续培养政策待遇、参加自治区其他人才选拔计划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参考。中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对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分别追加中期(第2-3年)专项培养经费,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考核为待改进等次的按50%继续支持人才经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作为培养对象,追回剩余培养经费并取消有关政策待遇。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分别追加后续(第4-5年)专项培养经费,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考核为待改进等次的按50%追加人才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剩余培养经费并取消有关政策待遇。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中期、期满考核均为优秀等次的,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定后,可直接纳入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继续培养。培养单位考核被评选为待改进等次的,申报人才项目、推优推先、外出培训等从严控制。建立退出机制,青年拔尖人才有在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立即停止培养,并按规定取消政策待遇,追回结余资金,取消人才称号。建立考核通报负面清单,对不认真履行培养、考核、管理职责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培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减少相关人才项目、人才资金的支持。
(六)附则。明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办法》确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自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