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07 浏览:

2021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办规发〔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公众更加全面、客观、深入了解《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问:《实施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务院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委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3号国务院令《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等7部委(局)出台了四项配套制度。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等9部委(局)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为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上位法支撑。

此前,2011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与新《条例》监管范围、法律责任和经营规则等诸多不符,已不符合当前监管工作实际。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已完成历史使命,亟待修改。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对我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与时俱进、健康发展做出制度规定。《实施办法》贯彻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补充规定精神,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担保监管的总体思路、监管范围、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期限条件。标志着我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制层级更高,机制更规范,体系更完善。

问:《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共7章42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由第一条到第五条构成。主要明确了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目的意义、主要依据、概念释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区级金融监管部门和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的职权划分等事项。

第二章为“设立”。由第六条到第十三条构成。主要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名称管理、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范围、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和申报办理程序、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

第三章为“变更与终止”。由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构成。主要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发生变更事项的行政许可管理、融资担保公司自行解散或宣告破产后的行政流程、融资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担保行业的行政流程。

第四章为“经营规则”。由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七条构成。重点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内部控制、放大倍数、集中度、关联交易、准备金提取、担保费率及禁止性经营行为进行了限定,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放大倍数上给予了倾斜。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由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八条构成。主要明确了监管责任,细化了监管措施,对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报送、统计、报告及监管检查、信用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等提出了要求。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由第三十九条构成。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融资担保公司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由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二条构成。明确了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性规定、施行起始时间等事项。

问:《实施办法》对支持实体经济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引导机构专注主业,通过调整风险权重、放宽放大倍数限制、加大财政支持等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升对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二是减费让利,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降低对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三是全面落实 “放管服”要求,将我区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的11项审批事项调减为审批事项6项,备案事项5项。

问:《实施办法》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准入、变更和退出许可管理更加明确,办理程序更加规范,经营规则条款更加细化,禁止性经营行为限定更加明晰。二是数据监控,将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宁夏登记结算中心系统平台,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控。三是分类监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四是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管整改力度,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问:《实施办法》在防控金融风险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实施办法》紧紧围绕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遵循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规则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实施办法》明确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二是明确经营规则。《实施办法》要求融资担保公司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经营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三是明确风险控制。《实施办法》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准备金提取的比例,细化了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计量、集中度、放大倍数等风险指标,对实施分类监管、信用制度建设、重大事件报告、风险预警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来源: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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