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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文章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和《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小高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7号)精神,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才小高地建设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的行业类和企事业类人才小高地。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进,推动人才小高地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表》,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对年度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开展中期和期满考核评估;

(四)研究确定考核评估结果,并提出结果运用意见。

第五条 评估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表》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调整。

第六条 人才小高地建设周期为5年,从批准设立之日起算。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

年度评估在每年年底进行,由各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自行组织,对照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年度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中期评估在每轮建设期的第3年进行,期满评估在每轮建设期满前3个月进行。中期和期满评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考核评估组组织开展,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评估。

第七条 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合并的,到被合并单位考核;因载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运行的,由人才小高地主管部门或属地人社部门核实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取消人才小高地资格,收回结余资金。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评估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与学科发展、创新成果与业绩贡献等内容。

(一)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具体包括:小高地建设目标定位及建设规划,运行管理和内部制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配套资金投入和使用,依托建设载体单位保障等情况。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具体包括:小高地领衔人和骨干成员带头作用,队伍结构与人才梯队,青年骨干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等情况。

(三)平台建设与学科发展具体包括:科研平台和人才载体建设、创新能力和学风建设、推动学科建设水平提升、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等情况。

(四)创新成果与实绩贡献具体包括:小高地的特色工作及成效,承担重大项目、科研任务及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情况,对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学术影响,对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与贡献等情况。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评估工作按照准备、自查、核查、评定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印发通知,部署评估工作。

(二)自查阶段:各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才小高地自查评估工作,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核查阶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考核评估组负责审核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评定阶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小高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结果构成及运用

第十条企事业类人才小高地评估总分由载体单位自评分、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分和考核评估工作组评分组成,权重分别为20%、40%、40%,其中载体单位自评分需经主管部门审定;行业类人才小高地评估总分由载体单位自评分、考核评估工作组评分组成,权重分别为40%、60%。每一部分测评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表》。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100分的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60-79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评估等级作为人才小高地后续资金支持、小高地保留或取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人才小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中期、期满考核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资助;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期满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人才小高地资格,追回结余资金,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复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会同相关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结果,特殊情况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做好日常数据采集,保证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数据资料、资金使用不规范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致使评估结果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评估等次、取消人才小高地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为提高考核评估工作的准确性,评估组在工作开始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表》中所列的指标权重,制定更加具体量化的评分要素和评估方案。每次评估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评估总数的20%。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表

(转自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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